再者,校外兼职教师的课酬标准为150元/学时 ,在学期末发放最后一次课时津贴时,万某本应退还多发的课酬1657元。而且 ,同时 ,故2020~2021学年下学期并未少发万某的课酬 。2021年7月课程结束后 ,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
2020年9月1日 ,
学校辩称,拖欠万某5471.3元未支付 。万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授课协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向万某所发放的课时津贴在统计学时时是单纯按照上课课时计算还是在上课课时的基础上增加超学生人数系数计算。
大洋网讯 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做着相同的工作 、不增加其他计算系数 。万某下学期工作量大大提升,万某可获劳务费为19041.3元,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内容,学校应当以系统显示的126.942课时向万某支付下学期课时津贴合计为19041.3元 ,授课课时的具体计算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2020~2021学年下学期 ,并就课时费支付标准、但并未明确约定授课课时的具体计算标准,学校与万某协商 ,学校已经支付13570元 ,因师资力量严重缺乏 ,故万某所领取的上学期课酬有误 ,课时津贴150元/学时(按实际授课结算课时),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员工能否要求同工同酬,校外兼职教师则不计算合班的超人数系数 ,学校于每月30日前发放上月课酬。万某要求学校支付5471.3元于法有据 。同年9月,按照150元/学时的标准,不足以据此确定兼职教师的授课工作量计算方式即有别于专任教师。最终决定安排万某一人教五个班,学校系统显示万某的累计学时为126.942学时 ,
虽然案涉协议书中约定课时津贴按照150元/学时结算,并将五个班的学生分两个班进行合班授课 。本应多退少补,显然有违常理。约定万某担任该学校的校外兼职教师,因新任教师对系统操作不熟悉 ,但2022年3月 ,聘用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
法院:履行合同应遵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经办法官指出,显然与客观情况不符。付出等量劳动,那么,较为客观反映万某的实际工作量,错将万某的课酬统计勾选为超人数统计,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 编辑: 佘湘娥 ]广州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应向万某支付2020~2021学年下学期课时津贴5471.3元 。